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你们好!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环境优良的标志,是现代城市最重要的生态“名片”。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生态保护,提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得到中山人民的积极响应。在1998年,中山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的荣誉,并在2001年和2004年顺利通过了两次复检。2011年,我市将迎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第三次复检。
  毓秀五桂,纵横珠江,肥沃美丽的冲积平原,形成了中山独有的山水沙田生态格局。为保护好这一美丽家园,市委市政府一直将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以来,我市一直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完成环保投入约100多亿元,推进内河整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12项生态环保工程,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市,所有镇成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市建成20个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达到每日95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中心组团、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投产运营。整治内河涌1227公里,主要河道水质明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近年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天数占98%以上。建设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9.1%。与"十五"期末相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3.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35.5%,节能减排、珠江综合整治和环保责任考核名列全省前茅。
  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是一项永不停步、不断进取的过程。展望“十二五”,我市将以"建设和美家园,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作为政府工作的核心,以“环境质量实现新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加快推进北部组团垃圾处理中心二期、南部组团垃圾处理中心、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内河涌综合整治、生态敏感区保护等重点项目,继续深化和提升创模成果,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充分享受到环境优美带来的舒适与幸福。
  市民朋友们,幸福中山,有你有我。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每一个市民的精心培育与呵护。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践行绿色消费,支持节能减排,参与环境公益活动,弘扬生态文明,踊跃参与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中来。
  祝广大市民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大事记
(1998-2010)

  1998年-2005年
  1998年2月17日,中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中山市要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4月2日开始,市环保局正式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城区“空气质量周报”。
  1998年4月9日,市政府召开组成委员会议,陈根楷市长代表市政府明确提出中山市要在1998年内实现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
  1998年4月15日,市政府印发《中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中府[1998]31号),成立以陈根楷市长为组长、吴锐成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中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组。
  1998年5月6日,中山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首期10万吨/日工程正式交付使用。
  1998年6月4日,市政府召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动员大会。
  1998年10月10-13日,国家环保总局汪纪戎副局长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我市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组一致同意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中山市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1998年12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授予中山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1998年12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山市)颁奖大会在中山市召开,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出席会议,并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牌匾交给中山市市委书记崔国潮手中。崔国潮、陈根楷获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吴锐成、谭仲华获得“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
  2000年2月29日至3月1日,以国家环保总局汪纪戎副局长为组长的国家环保总局考核组对我市环保“双达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我市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新指标体系情况进行复核,我市顺利通过了核查和复核。
  2000年6月5日,市环保局首次举行环境质量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市环境质量状况。
  2002年4月28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  2001年广东省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3年3月26日,设立长江库区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决议获得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的全票通过。
  2003年6月2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  2002年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4年5月28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  2003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4年7月9日,市政府召开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暨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电视动员大会。
  2004年11月24日,中山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工作通过省检查组的检查,省检查组将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我市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免检城市。
  2005年4月20日,中山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首批、广东省首个通过复检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05年5月30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  2004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5年6月5日,为纪念第34个世界环境日,我市举办了大型 “建设绿色中山,需要你我行动”系列活动。
  2005年7月,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医疗垃圾焚烧厂正式投入使用,全市的医疗垃圾100%得到无害化处理。
  2005年11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布《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5〕169号),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正式成立。

  2006年
  2006年4月-5月,中心组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与卫生填埋场正式投入运行,市区及周边镇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
  2006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实施。
  2006年6月3日,为纪念第35个世界环境日,围绕中山市的环保宣传主题“绿色中山、和谐家园”,市环保局在全民健身广场举办环保图片展览暨相关产业联合推广会。当晚,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环保局、市法制局、市文广新局联合举办了我市首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决赛。
  2006年6月5日,由广东省环保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省环保宣教中心、中山市环保局联合承办的《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争当环保排头兵》大型文艺晚会在我市中山纪念堂隆重上演。
  2006年7月11日,由广东海事局和中山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山海事局承办的中山市港口水域溢油应急反应演习在小榄水道中山港大桥至广昌尾航段隆重举行。
  2006年8月26至27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处李蕾处长一行到中山市调研,对中山市的生态环境建设、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和创新机制集中控制行业污染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6年12月,中山市中嘉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10万吨/日工程投入运行,一、二期总处理量达到20万吨/日。

  2007年
  2007年1月16日,市政府批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立项。
  2007年3月,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市环境执法体制的新突破,环境监察工作迈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7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山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
  2007年4月26日,我市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大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根楷,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省环保局副局长陈敏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邓小兵主持会议,市领导郑金钻、冯梳胜、陆国良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近年来全市环保工作,并对2007年的工作进行部署。会上,市政府与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签订了环境保护责任书。
  2007年6月5日,为纪念第36个世界环境日,我市在全民健身广场举办了“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环保购物暨绿色出行活动”。
  2007年8月20日,我市成立了“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10月23日,我市召开全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暨生态市建设工作会议。李启红市长表示,把环保生态建设作为我市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突破口,也是对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战略目标的贯彻落实。
  2007年10月30日,我市成立23个镇区环保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副科级建制。
  2007年12月,我市印发了3万份《中山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宣传小册子》,至各大居民社区,全面宣传模范城复检工作,并倡导市民实现低能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共建绿色中山。
  2007年12月28日,我市以某电路板公司氰化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假想背景,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消防部门、阜沙镇政府、中山电视台、中山日报、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等13个部门联合举行了2007年中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习。>

  2008年
  2008年4月8日至9日,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率领省考核检查组对我市2003至2007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考核组认为,中山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任期目标。
  2008年5月28日至30日,市环保局举办了第二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2008年6月1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全面投入使用。
  2008年6月5日,我举办系列活动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包括纪念集会活动、环保成果图片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诚信企业评选、环保购物袋派发、环保名家讲堂等活动。
  2008年7月29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8年10月,我市在中山市环保局公众网站设立了“环保模范城复查专栏”,利用网络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工作。
  2008年12月,我市总投入超过38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建成20个总处理能力达75.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6.58%。

  2009年
  2009年1月15日,我市在某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了2008年度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009年2月12日,市环境保护局被评为“2003-2007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先进集体”,我市余剑华等4名工作者被评为“2003-2007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先进工作者”。
  2009年3月,珍家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投入试运行。
  2009年3月2日,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试点火和发电并网成功。
  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修订)》。
  2009年5月22日,珠海、中山、江门三市环保部门在珠海淇澳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签订了《珠中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协议》,正式启动了三市的环保合作。
  2009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完成了对我市“2008年公众对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于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较高,综合得分为90.47分(满分100分)。
  2009年6月5日,广东省环保局总量办公布, 中山市在2008年广东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名列第一。2008年我市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为3.96 万吨、3.38 万吨,比 2007年削减 0.314 万吨、0.106 万吨;相对2005 年已累计削减19.18%和8.65%。
  2009年6月5日,我市举办“生态中山,百万市民做百万环保事”系列活动纪念世界环境日:“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暨百万市民环保行动启动仪式”、“六•五”环保法律及业务知识咨询活动、免费派送环保购物袋和环保法律知识读本、举行大学生志愿者“限塑”劝导活动、举办“环保电影下乡暨环保普法宣教活动”、举办第三届环保知识竞赛和“环保科普月暨生态中山图片展览活动”。
  2009年6月9日至10日,广东省污普验收组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宣布中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通过验收。中山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共清查污染源6万多个,最终确定中山市普查对象为40798个,其中工业源22802,农业源11321个,生活源6658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7个。
  2009年6月29日,广东省环保局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  200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
  2009年9月1日,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各市  2008年度珠江综合整治考核结果,我市在流域13个市中考核成绩名列第一。
  2009年9月17日,中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通过了综合验收。
  2009年9月29日,我市12个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09年11月25日,我市通过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工作验收组对我市创建生态市的验收,成为全省首个、全国首批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地级生态市。
  2009年11月21日,中山市首届中学生“中国移动杯”环保演讲比赛在市民营科技园举行,29所中学的学生代表参加了比赛。。
  2009年12月24日,中山市环保局模拟某化工厂原料储罐发生泄漏,成功举行2010年亚运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检验性演练

  2010年
  2010年2月2日,市环保局举办了“中山市重污染企业环境安全培训班”,对400多人进行了培训。
  2010年4月8日,我市携12项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参加“2010年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
  2010年4月10日,我市开始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2010年6月5日,我市举办了主题为“生态文明,低碳生活”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系列活动:“珠中江”首届环保有奖知识竞赛、大型环保儿童剧《蓝星传奇》、纪念6.5世界环境日集会”。
  2010年6月18日,省政府公布了2009年度我省各地级以上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我市连续第二年获得全省第一。
  2010年7月4日,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各市2009年度珠江综合整治考核结果,我市在流域13个市中考核成绩连续第二年名列第一。
  2010年7月26日,广东省环保厅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连续第三年获得“优秀”。
  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2010-2011年度中山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检查工作方案》。
  2010年12月30日,我市完成了饮用水源地标志牌设置工作。
  2010年10月30日,我市已全部完成所有油库、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
  2010年11月3日-6日,我市以生态建设和新能源产业为主题受邀参加了“2010年香港国际环保博览会”。
  2010年11月10日,中山市环保局印发了《中山市2010-2013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1月11日,中山市环保局召开了中山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布置会,170多家清洁生产重点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2010年11月14日,《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顺利通过环保部组织的专家评审。
  2010年12月22日,《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2010年12月28日,我市制定的《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30日,我市完成了饮用水源地标志牌设置工作。
  2010年12月31日,我市投入2700万建成的“水和空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系统”与“机动车排气检测在线监控系统”投入试运行。


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可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等重污染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上述重污染工业企业擅自增加主要产污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

(三)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等重污染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小型化学制纸浆、电镀、制革、印染、染料、化工、农药、炼油以及其它小型工业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市人民政府已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的。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举报的,给予表扬,但不给予奖金。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面材料、电话、走访或其他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地址:中山市民权路48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28400,举报电话:0760- 88855441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7日内立案。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过报纸、电视、市环保局 网站等方式公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环保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设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对举报人给予适当数额的奖励。其中,涉及对电镀、线路板、漂染、制革等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收集、处理等举报的,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涉及对洗水、化工、造纸和肉联厂等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给予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奖励;涉及对其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也可给予通报表扬。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本人亲自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十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属实立案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扰乱公务等严重后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或在受理举报、查处过程中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推诿拖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中环〔2009 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