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我市将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发文,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减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各流通环节的生产事故。
其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点加强新罐车检验工作,依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具备罐车检验能力的机构名单,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新罐车和在用罐车进行检验检测,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委托具备罐体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体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整改。
此外,交警还将加大执法力度,对使用不合格罐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严格依法处罚,还将定期把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年度诚信评价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