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采蝶轩诉安徽采蝶轩侵权事件,历时四年,于去年7月份尘埃落定。图为本报去年对此事所做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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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企业冒用“采蝶轩”商标,被最高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中山采蝶轩公司50余万元(本报2016年7月14 日曾进行过相关报道)。后该安徽企业欲以“爱尚采蝶轩”的名义注册商标,再被中山采蝶轩起诉,事件一波三折,历时两年,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中山采蝶轩。
■合肥公司的注册被商评委宣告无效 “采蝶轩”既是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商标,也是该公司的商号。然而,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 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爱尚采蝶轩”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粥;年糕;粽子;元宵;豆沙;花卷;豆包;叶儿粑;饺子;包子”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采蝶轩”商标的注册人、中山采蝶轩公司董事长梁或、总经理卢宜坚在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2月25 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同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裁定,认为“爱尚采蝶轩”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爱尚采蝶轩”商标与“采蝶轩”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梁或、卢宜坚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采蝶轩”商号权的主张,商评委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支持。
最后,商评委对“爱尚采蝶轩”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合肥采蝶轩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评委认为“爱尚采蝶轩”商标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进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同时又认为 “爱尚采蝶轩”商标与梁或、卢宜坚的“采蝶轩”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也就是说,商评委针对 “爱尚采蝶轩”商标与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采蝶轩”文字,与作为商号的文字“采蝶轩”是否相近似、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商评委在同一件案件中对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其审查标准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故而被诉裁定的认定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合肥方面诉求 一审判决后,商评委及梁或、卢宜坚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以是否容易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而判断标准从属性上为法律问题,并非事实问题,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客观上是否实际发生了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仅为参考因素,而不能以此当然对是否造成混淆误认进行判定。
本案中,“爱尚采蝶轩”商标指定使用的粥、年糕、粽子、元宵、豆沙、花卷、豆包、叶儿粑、饺子、包子商品与“采蝶轩”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豆浆、蛋糕、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同时,“爱尚采蝶轩”商标文字完整包含“采蝶轩”商标文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外,原审判决在未厘清在先商号权益保护与商标近似的判定要件的情况下,关于被诉裁定认定存在自相矛盾的认定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也予以纠正。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合肥采蝶轩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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