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近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5月,小林(化名)在小榄某手机店花7000元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在之后的三个多月里,小林发现手机经常没信号,使用体验欠佳,就想把手机拿去“以旧换新”。没想到,他竟被手机回收店告知这台手机并不是全新机,而是官换机(苹果官换机有别于苹果公司用于销售的全新原封机,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售后保修期,官换机的保修期系延续前一台手机的质保期,而全新原封机的保修期为一年)。小林一查才知道,这台手机的保修截止时间是2020年11月10日,距他买入的时间不足半年。
“我当时要买的是新手机而不是什么官换机,我认为手机店就是将保修期不够一年的二手机当作新机卖给我了,明摆着是个坑。”深觉自己被骗的小林拿着手机去到该手机店要求退钱。遭拒后,小林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该店。
手机店老板辩称,官换机是用于更换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零售机,价格比全新的零售机低,“两者质量上是没有区别的”。
法院认为,官换机的保修期显然短于全新原封机,这项差异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手机店并未如实将销售手机的信息告诉小林,已构成欺诈。近日,某手机店被判决退还给小林7000元的购机钱,并向其支付三倍赔偿21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姚红波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手机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官方商家进行购买,若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保存好证据积极维权。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顾丽娟
◆编辑:曾淑花
◆二审:朱晖
◆三审:程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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