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如何建设管理?中山这一新规正在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中山+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目前《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及起草说明已在中山市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发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上的职责,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的创新,支持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草案指出,在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层级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规划时,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新建区域应当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优先保护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低效工业园改造、水环境治理、城市内涝治理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合流或混流等问题。

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透水铺装、生物滞留、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类设施;蓄水池、滞留塘(湿塘)、调节塘(干塘)等调蓄类设施;雨水湿地、砂滤池等截污净化类设施;植草沟、渗管、渗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类设施。草案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处罚。

9月30日前,市民可通过中山市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立法意见征集—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邮寄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中山市东区街道博爱五路68号206室中山市司法局立法科,信封上注明“立法意见”字样(邮编:528403);也可通过电话反馈进行反馈,联系方式为0760-867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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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曾淑花   二审  周振捷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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