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
《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进一步明确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点
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镇、翠亨新区马鞍岛片区。
古镇镇、神湾镇、小榄镇、三角镇、三乡镇、坦洲镇、东凤镇、沙溪镇、阜沙镇、南头镇、民众街道、大涌镇、板芙镇、横栏镇、黄圃镇、翠亨新区除马鞍岛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
(二)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以上节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
安全系数高、环境影响小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城市轨道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重要军事设施等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楼层住宅范围内(包括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八)住宅小区、出租房及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等消防救援难度大的住宅密集区;
(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以上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宜采取少量多次方式购买,尽量减少烟花爆竹存储量和存放周期。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举报电话如下: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朱晖 三审 向才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