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疫情期间购买药品!广东发布新指引
发布时间:2022-11-23

11月2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优化制定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

最新措施明确,对于《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登记报告的差异化防控措施,其余区域的药店销售《目录》药品无需登记报告。《目录》药品包括阿咖酚散、布洛芬、克感利咽口服液等退热止咳药,以及感冒灵、连花清瘟等抗病毒药物。

两个《指引》对风险区域进行了调整,统一使用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的规范描述。其中,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高、低风险区域以外的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不需要登记报告。

两个《指引》明确,根据属地防控指挥办划定的风险区域及管控方案,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控,要求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和登记报告《目录》药品的不同防控措施。疫情发生后,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标注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并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中标注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做到底数清、责任明,使日常监管工作更加科学精准。

此外,各地防控指挥部应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精准发挥。各地要及时做好常态化防控和出现本土疫情之间工作机制的平战自动切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地发挥零售药店“哨点”预警监测作用。

省药品监管局表示,调整两个《指引》是对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的优化,绝不是单纯的放松,目标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哨点监测作用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运转。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做好优化调整措施实施中的有序工作衔接,把握好关键环节,确保政策落实执行到位,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不缩水、不加码”,科学高效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

《疫情期间需要实名登记购买药品目录》

一、中成药

1. 风寒感冒颗粒

2.(复方)感冒灵(所有口服剂型)

3. 感冒清热颗粒

4. 感通片

5. 连花清瘟胶囊(颗粒)

6. 四季感冒片

7. 小柴胡颗粒(片)

8. 金花清感胶囊

9. 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10. 双黄连(所有口服剂型)

11. 抗病毒口服液

12. 清开灵(所有口服剂型)

13. 蓝芩口服液

14. 维C银翘片

15.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6. 痰热清胶囊

17. 克感利咽口服液

18. (复方)板蓝根(所有口服剂型)

19. 羚羊角胶囊

20. 羚羊清肺颗粒


二、化学药

1. 阿咖酚散

2. 安乃近片

3. 氨酚咖那敏片

4.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5. 氨咖黄敏胶囊

6. 氨麻美敏片

7. 布洛芬(所有口服剂型)

8. 酚咖片

9. 酚麻美敏片

10. 复方氨酚肾素片

11. 复方氨酚烷胺片(胶囊)

12. 复方氨酚溴敏胶囊

13.(复方)对乙酰氨基酚(所有口服剂型)

14. 氯芬黄敏片

15. 磷酸奥司他韦(所有口服剂型)

16. 利巴韦林(所有口服剂型)

17. 盐酸吗啉胍片


编辑 曾嘉慧  二审  魏静文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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