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网讯 6月5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的通知》,明确中山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一手房首付款。
《通知》称,为支持我市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度,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一手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市公积金中心对该项新政作了进一步解读,明确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本市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商品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协助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职工选择商业贷款购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职工或其配偶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将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或其配偶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可贷额度需对应扣除其公积金账户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额。职工或配偶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能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异地缴存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我市,市公积金中心无法划扣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样无法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