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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现役军人、烈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优惠规定


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市双拥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公房租金的通知》(中府[1999]113号)的精神,我局城区公房管理所对军人、烈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具体如下: 一、对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给予全免租金优惠。 二、对烈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保户、鳏寡孤独的租户,给予全免租金。 三、对残疾复退转业军人给予减免租金。 四、对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给予减免50%租金。 符合上述租金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出示有关证件、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公房所在地公房分所办理有关租金减免手续。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现行对军人的优惠政策 一、税务登记费用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中山国税发[2004]34号) 二、增值税 残疾军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号) 三、所得税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二)自2004年1月l日起,对以下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税[2004]9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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