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横栏镇应急管理局
对某灯饰铝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
在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时
企业负责人“自信”地表示:
“这里会出什么事故啊?!”
嗯???
没出事故
就等于没有安全隐患了吗?
当执法人员检查后
竟发现......
该灯饰铝材加工厂
主要从事五金件半成品焊接
及成品出货业务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6名工人
正在进行五金产品氩弧焊焊接作业
当要求该企业提供
6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
均未能提供!
隐患一:
除此之外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
该企业存在多项隐患问题
隐患二:
隐患三:
隐患四:
隐患五:
隐患六:
隐患七: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相关人员
停止焊接作业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并将相关证据移交至
横栏镇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
立案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案例警示
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指出:“在一件重大事故的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其含义是:不安全因素在事故发生之前已暴露多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抓住时机,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然而,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漠不关心,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因而埋下“祸根”。
在此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隐患即事故”的安全意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做好“五带头”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