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聚焦疫情防控、食品药品监管、征收补偿、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重点案件。中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的“谭某某诉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7月20日,黄某因修建住宅,以其母亲名义与谭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日上午,谭某安排两名临时工张某生、张某忠到涉案工地做收尾工作时,不慎坠楼身亡。2020年4月26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谭某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谭某罚款21万元。谭某不服行政处罚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然而谭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市政府因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而作为共同被告。
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诉讼代理人,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并从立法目的向法院提出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具备一定资质的组织,谭某某在明显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法以个人名义承包了涉案工程的部分项目,实质上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其对涉案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将谭某某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立法目的。最终,上述代理意见均被一二审及再审法院采纳,案件获得胜诉。
市司法局表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概念,决定了该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下自然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争议,应着重考虑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并结合相关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