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签订,市城管和执法局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需要“应赔尽赔”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中山日报

“周末到沙溪凤凰山森林公园看‘冠军牛!’”自从全国“村BA”赛事的“冠军牛”落户沙溪凤凰山森林公园,不少市民、游客前来拍照“打卡”,甚至有网友羡慕“冠军牛”住上了依山傍水、环境优美、自带大片草坪的“大别墅”。

现在绿树成荫、风景如画的沙溪凤凰山,曾是远近闻名的“垃圾山”。华丽变身的凤凰山,改变来自于我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山市政府及各级部门通过协作,成功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还原沙溪凤凰山“绿美本色”。

■多部门联合调查,迅速锁定“始作俑者”

2018年1月,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投诉,凤凰山发现大量非法倾倒垃圾情况,市公安局、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张某文等人在沙溪镇凤凰山长期非法霸占山林,并将该处部分林地非法出租给他人,用于倾倒、填埋生活、建筑、化工等垃圾共计2.4万吨,对凤凰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逾千万元。

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某文等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并指定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中山市政府)具体负责该案的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市城管和执法局迅速制定《张某文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精准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经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赔偿义务人共9名。

■签订中山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数量多,且其中6名拘留于看守所,磋商难度大。”市城管和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顺利开展磋商工作,市城管和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沙溪镇政府组成了磋商小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下,多次到中山市看守所和中山市警察培训学校,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并进行磋商和普法释法。1名赔偿义务人杨某铭同意进行赔偿。

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方面,我市并无先例。于是,市城管和执法局按照程序起草赔偿协议并请示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市城管和执法局与赔偿义务人杨某铭签订了我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开具我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同年3月12日,赔偿义务人杨某铭到指定银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5274.4元。

■“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模式落地见效

2020年12月4日,对其余8名不同意进行磋商或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市城管和执法局在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当月1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就该案作出判决:市城管和执法局主张的关于8名赔偿义务人在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属实,支持该局提出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11353751.85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促使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府检联动”模式落地见效,构建起新型衔接协作机制。市检察院还在沙溪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了全省首个“检察公益诉讼普法园”。

此外,为避免涉案区域生态环境进一步被破坏,沙溪镇人民政府同步对涉案区域环境进行了修复。

■加强部门联动,将普法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这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实现了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零的突破,为推动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提供了案例参考,并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应赔尽赔,是我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市城管和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过后,该局还处置了多宗类似案件。

自中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以来,市城管和执法局从探索启动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到全面铺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渐摸索出一套经验做法。“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及镇街联动,全面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认定赔偿义务人范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倒逼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修复环境义务。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市城管和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局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市民尊法学法守法,大力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与各部门形成合力,护航绿美中山生态建设。

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冼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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