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揭牌成立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中山+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统筹协调全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揭牌成立仪式现场。 通讯员供图

调解中心办公地点分别设于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今后将由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复议和诉讼阶段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政领域和部门设立工作站、工作室,共同组建专业调解员队伍。调解中心会向行政争议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调解中心成立的意义,在于在机制上确定了行政争议调解流程。府院联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当于多了一条解决之路。”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争议此前是按照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进行,一方面,办案数量与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总是使用对簿公堂的方式,对于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来说,并非最优选择。“现在将行政争议调解放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前端,能提前化解的先化解,调解不了的再进行案件分流,提高调解结案效率。”

根据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与程序,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在登记立案之前,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调解。法院、复议机关认为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立案前分流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立案工作人员向起诉人、申请人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等相关信息后分配至调解中心。诉讼或复议过程中,需要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员协助、配合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复议案件承办人通知调解中心。此外,对于不适宜或者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立案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受理;立案后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或复议机关继续办理。

近年来,中山不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联动,加强府院联动,高效解决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2021-2023年度,中山复议机关共通过调解、和解以终止决定结案分别为286宗、321宗、336宗,连续3年调解和解结案率维持在20%左右。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周振捷   三审 查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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