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失信成本,强化信用救助!《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中山+

记者5月9日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山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建设,引导和激励社会救助守信行为,预防和约束社会救助失信行为,震慑和遏制“骗保”“骗救”现象,以信用救助提升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据悉,《暂行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信用承诺办理程序、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异议处理、信息管理、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一方面,中山通过建立信用承诺申请机制,将在本市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以信用承诺作为工作出发点,强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诚信申报、承担责任,同时对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对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实现“你承诺、我救助、早保障”救助目标。

另一方面,中山还建立救助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内容,对守信的对象实行信用承诺从优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6个月渐退期及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激励政策。同时,根据失信程度实施分级约束,即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以加大核查力度、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和当月停止救助等措施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除当月停止救助外,还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处罚等。此外,有关失信行为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提高“骗保”成本。

《暂行办法》对失信对象在实施约束措施的同时,还开展包容性信用救助。如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客观原因导致失信行为的,或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让信用救助更有“温度”。《暂行办法》还深化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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