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山城管公布一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中山+

为巩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遏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行为,市城管和执法局日前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此举旨在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与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与规范处置观念,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众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新格局。

案例一: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受纳场堆放建筑垃圾

2025年10月16日,三乡镇政府执法人员在茅湾村巡查时发现,广东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村内某地块现场堆放建筑垃圾体积约51立方米。经调查,该公司在未经核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处置建筑垃圾。三乡镇政府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以及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有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情形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12月19日,三乡镇政府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防止遗撒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2025年7月2日,中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在石岐街道某路段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车牌:粤T1XXXA)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石岐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5年7月16日,石岐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4年9月30日,南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工程车辆往泮沙村某地块运入建筑垃圾用作地块平整。经调查,车辆所载建筑垃圾来自中山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某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需外排约200立方米工程渣土,遂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中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至该地块处置,但在处置前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情形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20日,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某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0元。

城管和执法局呼吁相关企业与市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法为尺,严守合规底线,依法落实处置责任,共同维护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朱燕波

◆编辑:吴玉珍◆二审:郑沛锋◆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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