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锋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为市民提供指引之余,运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让文明之“法”化于心、践于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对中山深化创文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重振虎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灵魂。近几年来,中山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含金量为目标,通过大声势宣传教育、大力度专项整治、大范围开展主题活动,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市民素质不断提升,文明之风吹遍中山大地,文明行为成为最美风景。随着创文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间的比拼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养上的竞争。我市对创文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梳理、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条例》加以固化和丰富,有助于形成创文长效工作机制。
文明不是与生俱来的,从《条例》来看,可以说构筑了城市文明发展进步的“四梁八柱”。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引申到《条例》的宣传贯彻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要通过形式多样的载体、运用喜闻乐见的方式,让《条例》走进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千家万户,让广大市民尤其是党员干部知晓什么是文明、如何践行文明。只有让《条例》入脑入心,清楚地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是提倡的、哪些是反对的,才能促进文明行为由“软要求”转为“硬规范”,真正成为市民的思想自觉与行动指南。
“法律的权威在于法之必行”。《条例》对仍存在的个别不文明现象、疑难问题,有了明确的约束和处罚。一方面要建立扬善褒奖机制,实施联合激励,推动每个市民争当文明行动派,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将一言一行入轨于文明之中,让文明之花在城乡处处绽放;另一方面要完善制约惩戒机制,用铁的手腕、铁面无私、铁石心肠去监督和执法,走出“法不责众”的怪圈,对一切不知自律、不明事理、不讲文明的人和事严管严查严处,形成一种“严约束”,从而让市民逐渐对不文明行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推动文明行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特别是对一段时间内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要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行联合执法,有效巩固创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