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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有何后果?
发布时间:2025-06-17 来源:中山市救助管理站

什么是性侵害未成年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等手段,引诱或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身体接触的性行为,如触摸、亲吻、性交等,还包括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如打性骚扰电话、暴露生殖器官等。‌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

1.熟人性侵犯罪。2020年下半年,被害人刘某父母外出广东打工,因刘某需留在本地上学,父母将其托付给刘某的姑父吕某。吕某对被害人刘某具有照顾职责,利用刘某借住在其家中的优势地位,趁刘某放假回家又无其他人在家的时候,多次在家中浴室、客厅、刘某居住的房间等处,不顾刘某的反抗实施猥亵多达十余次,持续时间长达3年左右。初次发案时,被害人刘某12周岁。吕某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网恋性侵犯罪。2023年1月,刘某与伍某(13岁)网络结识成为朋友,伍某告知刘某,她在某地读初一。当月底,刘某坐车到伍某所在城市,约伍某到某宾馆见面,与其发生2次性关系,伍某家人发现后报警。刘某因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未成年人与幼女网恋性侵犯罪。2023年4月,17岁小王通过QQ与13岁小李认识,成为男女朋友。小王约小李见面后,明知小李未满14周岁,在某宾馆小王朋友家中仍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

小王因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组织幼女卖淫犯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郑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幼女在某娱乐养生会所内从事色情服务项目,并非法获利。郑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4万元。

◆编辑:李靖◆二审:张耀文◆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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