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还款却称未收,中山一男子故意隐瞒事实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中山+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原告范某虚假陈述行为罚款10万元。

在该案诉讼中,范某故意隐瞒了被告吴某已还款的事实,在吴某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保证如实陈述的情况下,范某仍主张其与吴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某没有偿还案涉300万元借款。对于吴某所说的还款,范某提交书面意见明确主张是吴某偿还双方另外的250万元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向吴某所转的250万元为还款,且对于他此前收取了250万元的款项表示“不清楚”。

在吴某提交银行回单、法院调查核实范某收取250万元款项的付款方身份后,范某坚称“自己不清楚收到了这笔转款,且并没有隐瞒双方交易往来事实”。

鉴于范某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对范某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是每一个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在诉讼中抱有侥幸心理,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最终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编辑 黄启艳  二审 朱晖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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