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晚,男子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行至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南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目前,李某已因无证驾驶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晚9时许,两名男子驾乘一辆桂J号牌摩托车朝设在康乐南路的执勤点驶来,执勤民警发现后,当即指令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车男子李某身上有明显酒气,经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涉嫌醉酒驾车。为进一步确认酒精含量,民警当即依法将李某带往医院抽血检验,固定违法证据。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李某对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4月21日晚7时许他与朋友在大涌镇一家饭店共同就餐,期间饮了约二两白酒。晚餐结束后,李某心存侥幸,不顾自身饮酒状态,驾驶摩托车送朋友返回沙溪镇水溪村,途经康乐南路时,恰好遇到交警执勤查车,最终被查获。
民警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某不仅涉嫌醉酒驾车,还存在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其未取得任何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却擅自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双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对李某依法约束至酒醒后,4月22日上午,沙溪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无证驾驶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李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出炉,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确认属醉酒驾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面临的将是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与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编辑 张英 二审 曾淑花 三审 魏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