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一案件入选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5日消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紧盯新业态食药安全问题

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

据了解,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0余件,同比增长16.8%。此外,探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00余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民事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案件3件。

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决消费者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比如“人药兽用”、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盯新业态中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新问题,比如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MCN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这批案例还聚焦违规使用生鲜灯、违法销售境外药品等问题,着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4年2月至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系列重点工作,包括督促预制菜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整治食品掺杂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整治药物滥用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销售假冒奶瓶奶嘴

广东一案件入选

记者留意到,这批典型案例中,有一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销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20年2月以来,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假冒贝亲牌的奶瓶奶嘴,商品外观标有“贝亲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经查明,刘某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假冒的贝亲牌奶瓶奶嘴共计人民币177623.2元。其中,涉案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150.8元。

2023年1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南山区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刘某侵犯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调查。南山区院充分发挥“四检合一”综合履职优势,通过提前介入、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母婴店等基本事实。

为查明涉案婴幼儿专用商品是否对婴幼儿存在严重危害性,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查明涉案塑料奶瓶的主材质为聚碳酸酯。南山区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违反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规定,对不特定婴幼儿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1日,经依法公告后,南山区院针对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山区院认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奶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向众多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9月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南山区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5452.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人民法院已移送强制执行。

◆编辑:王可荣◆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