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为全面防控疫情输入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给走私偷渡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我市公安机关发布通告,严正敦促走私偷渡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疫情防控时期,“带疫偷渡”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感染风险和危害。一旦做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李长山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疫情防控期间,境外人员非法偷渡入境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另外,偷渡人员若为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非法入境后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带疫偷渡”人员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