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下午,针对一起案件中未成年人父亲监护失职的情况,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首期“父母课堂”,指引家长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原告阿芳与被告阿力曾是一对恩爱情侣,两人同居期间生育了儿子小华。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小华一直由阿芳照顾。两年后,阿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华由她直接抚养。二审查明,阿力竟在未征得阿芳同意之下,擅自将年仅3岁的小华带回广西老家给小华爷爷抚养。阿芳找不到儿子,提出探视也遭阿力拒绝。
市中级法院认为,阿力的行为忽视了小华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向阿力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禁止义务履行人阿力转移、藏匿儿子小华;阿力需协助阿芳参与小华的家庭教育;阿力须于本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该令一年内有效。
“我知错了,以后一定会好好关爱孩子。”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教育,阿力低头认错,并当场在《家庭教育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将认真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配合做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随后,法院安排阿芳和阿力到法院心理调解工作室上“父母课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令》侧重在‘指引’和‘促进’,从根本上纠正部分家长在家庭教育上的错误认知,而非对其进行‘制裁’。”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家事合议庭审判长钟劲松表示,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并不只是对具体未成年人父母的训诫或处罚,而是对其失位、失责的家庭教育实行强制性介入与干预,目的是解决好未成年人父母在家庭教育与监护中“不想、不会、不能”等难题,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坚强的“保护伞”。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刘颖清
◆图+2/记者 文波
◆编辑:王欣琳
◆二审:蓝运良
◆三审:苏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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