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将担刑责

2022-04-01 中山日报

4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通报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例。一男子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沙溪镇某小区住所后,没有按卫健部门通知要求进行居家隔离观察,多次前往公共场所活动,后被确诊为新冠阳性而引发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已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予以处理。防疫事关公共安全,如果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记者专访了中山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华。


▲左一为毛国华

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造成损害需担责


“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不测体温,拒绝调查等,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者给予警告罚款,严重者可拘留并处罚款。”毛国华律师介绍,违反防疫规定属于妨碍社会管理行为,违反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命令和决定,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的处罚。他指出,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还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须担刑责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毛国华律师指出,此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则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毛国华律师指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黄码、红码人员应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毛国华律师提醒,黄码、红码人员应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否则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还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引起病毒传播须担刑责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配合当地政府完成核酸采样工作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毛国华律师提醒,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若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见习记者 江慎诺 黄靖怡 余晓霖 记者 张房耿 隋胜伟
◆图/见习记者 余晓霖 
◆编辑:汪佳 
◆二审:蓝运良 
◆三审:查九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责任编辑:新闻编辑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新浪微博
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