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中山这份细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08

4月8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域范围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市交警部门结合实际,拟定了《中山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4月8日至4月14日。


▲图为沙溪一便民智慧停车场。

◆ 停车场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予以管理

根据该细则,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备案手续。

市公安交警支队将根据管理需要协调市职能部门,建设完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出具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本细则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

◆ 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未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已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 车辆出入视频监控保管不少于一月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制度;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并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不少于一个月;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时、计费装置;经营性停车场需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做好停车场突发事件应急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发现火灾、偷盗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交警部门应对停车场进行信息采集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信息采集及数据接入,停车场数据采集标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省交管局相关参数标准制定。

停车场的机动车信息采集设备应当与市公安交警支队联网,并实时向市公安交警支队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停车场向市公安交警支队传送的信息数据内容包括停车场基本信息及停车场出入记录,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的记录时间应真实准确等。

提示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zsjjjtssk@163.com电子邮箱,标题注明“停车场备案细则征求意见建议”,邮件正文附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王伟 
◆图:记者 冯明旻 (资料图) 
◆编辑:王欣琳 
◆二审:朱晖 
◆三审:吴森林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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