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缴费标准和待遇
发布时间:2022-07-12

7月12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对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缴费标准和待遇作相应调整。

据介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相关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其中,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7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以个人身份按月延缴差额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费基费率将统一调整,各参保人需存足余额以便扣缴。如需转为一次性缴费,可于每月的24日前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2022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以个人身份按月延缴差额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需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生日)次月24日前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申按月缴纳或一次性缴费。

选择按月延申缴费的,凭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核定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凭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缴或自行清缴。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选择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费基费率将统一调整。

中山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调整前后对比表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见习记者 江慎诺 通讯员 陈嘉敏
◆图:通讯员供图
◆编辑:侯海影 
◆二审:陈彦
◆三审: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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