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获表决通过,57条新举措激发市场活力

2023-08-31 中山+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8月31日上午,中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计57条,从政务服务、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多项新举措。

8月31日上午,中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记者 王云 摄

建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实行“多报合一”制度

在政务服务方面,该《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建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便利市场主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制度。

为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务服务平台,并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全市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政务服务。

为了给企业办事提供一条龙服务,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提高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

此外,该《条例》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查询、涉企政务服务、企业诉求办理、融资贷款、政企互动等一站式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上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板块,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服务内容。

中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内设立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导办台。记者 冯明旻 摄

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针对市场环境,《条例》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优化各种市场要素中的职责及发挥的作用,并通过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提升融资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在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方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根据中山的产业优势、市场主体需求,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为促进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在融资信用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市场主体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提供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中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企业开办手续精简、速度提升。图为小榄镇政务服务大厅“一照通行”窗口。记者 徐世球 摄

依托全省在线监管平台
探索非现场执法等新型监管模式

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条例》通过规定新型监管模式、完善政策出台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措施等,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加强行政执法数据汇聚和信息共享,通过智能化的监管手段,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监管数据申请、推送、反馈机制,实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

为降低执法部门检查对企业经营生产造成的影响,《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减少现场检查。同时,市人民政府按照鼓励创新、纠错容错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事项的清单,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此外,《条例》对“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监管模式的应用作了重要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编辑 汪佳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向才志

记者 袁婵 见习生 颜子怡 通讯员 钟仁宣
责任编辑: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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