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热”防控不到位,中山五桂山这些单位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10-16

为扎实筑牢蚊媒传染病防控屏障,进一步压实重点场所单位主体责任,近期,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在辖区持续开展“两热”防控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单位及区域实施集中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直插一线,累计检查71处重点场所,深入绿化带、排水沟、闲置空地等蚊虫易孳生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发出68份指导性《卫生监督意见书》。

针对部分场所存在的病媒生物孳生隐患和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现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行业主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共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下一步,五桂山街道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防疫规定、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健康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全力筑牢辖区健康防线,切实维护市民健康权益。

 

警示案例一

学校未落实防控措施被警告并责令整改!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两热”防控专项监督执法行动中发现,辖区某专业学校的宿舍及教学区域未及时清理积水容器且存在蚊媒幼虫。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学校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全面清除所有积水,对孳生环境进行药物消杀,并要求学校定期检查清理花盆托盘、下水道、废旧容器等各类易积水点位,确保消除蚊虫孳生条件。

 

警示案例二

小区积水“养蚊”被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辖区某小区车库存在多处积水未及时清理,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城建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小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车库排水沟及集水井存在积水,个别排水沟及集水井中已孳生多条蚊幼虫,周边还可见成蚊活动,存在极大的两热传播风险。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场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联合执法组还约谈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物业公司加大卫生保洁投入,推动环境卫生整治常态化、长效化。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张英  二审  魏静文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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