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首日遇“隔夜酒”,中山一营运车司机被查面临刑责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中山+

1月16日记者从中山交警获悉,1月1日驾驶人韦某在饮酒11小时后驾驶泥头车行驶,被神湾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韦某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酒驾车标准,因驾驶营运机动车,其不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年第一天上午,神湾交警在辖区彩虹路路口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9时15分许,民警在对一辆粤T号牌泥头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韦某身上带有明显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韦某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民警当场向韦某详细讲解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严重安全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随后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司法鉴定结果确认,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06mg/100ml,明确属于醉酒驾车。

据韦某交代,去年12月31日晚,他与几位工友在工棚吃晚饭,为庆祝新年到来饮用了约半斤白酒,当晚10时许返回宿舍休息。1月1日早上8时左右,公司老板电话通知他驾车从三乡镇运载泥土至神湾镇某工地。韦某认为已间隔11小时,体内酒精应已完全代谢,便驾车前往,不料临近工地时因“隔夜酒”被查处。

办案民警介绍,“隔夜酒”并非法律概念,而是通俗说法,指驾驶人饮酒后休息较长时间,仍处于“人醒酒未醒”的宿醉状态,体内酒精未完全代谢。民警强调,此种状态下驾车是否构成涉酒驾驶,核心并非休息时长,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唯一判定标准。

因韦某驾驶的泥头车属营运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神湾交警除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后切勿心存侥幸驾车,即便间隔夜间休息,出行前也需确认体内酒精完全代谢,避免因“隔夜酒”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   张倩  二审   向才志    三审  苏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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