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第一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原告吴某被罚10万,两被告分别被罚5万。2017年8月,吴某以林某及某生物公司未能及时还款为由,将林某及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确认林某、某生物公司尚欠吴某2000万元及利息,这些欠款林某及公司须在2018年9月12日前向吴某付清。
然而,事情发生了反转。2019年8月,案外人何某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他揭露吴某与林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构的,所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是伪造的虚假证据。吴某与林某的恶劣做法严重损害了何某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发现,吴某在表哥梁某的指使与安排下,和被告林某伪造借款合同。在他人的协助下,采用将200万元款项循环转账流转10次的操作方式,虚构出2000万元的资金交易流水。所以,吴某之前提交的借款合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都是故意编造出来的,原审调解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也是伪造的,吴某与林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是在林某的配合之下完成的。
法院认为,吴某与林某、某生物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材料,虚构债权债务、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吴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恶劣,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审判权威,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100000元,对林某、某生物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