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宿迁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自管会发文称,检查人员从12月5日起启用执法记录仪,用于自管会卫生、违禁、夜不归宿检查。
“这难道不侵犯隐私权吗?”截图发到网上后,引发热议。
12月6日,院方老师回应称:“情况属实,但目前没有执行。正在征求同学们意见,如果争议太大,后面应该不会执行这个规定。”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之前学生干部检查宿舍时,尤其是检查无人值守的宿舍后,学生上完课回来报告个人的财物丢了,怀疑是查寝室时拿的。拟定这个规定主要是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并不是说要看学生隐私。”
对此,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方式检查取证,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院自管会明知会涉及个人隐私,还出台这样的使用规定,涉嫌知法违法。谁能保证执法记录仪拍摄到学生的隐私后,不会被泄露?”
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是否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检察日报发文称,很显然,在校大学生们的隐私权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寝室虽不是大学生们自有的房产,但他们日常居住其中,在性质上当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私密空间”。如果校方未经学生同意就使用执法记录仪查寝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用为校方奖惩和管理的证据,管理效率也许可以得到提升,但其中隐藏的侵权风险也着实不小。
也有网友表达了善意的理解态度:记录双方行为,就有了证据,没法再扯皮推诿了。这就牵扯出另一个问题:高校的管理权及其合理边界。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但应当明确的是,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不得与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冲突。“用执法记录仪查寝”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它违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据了解,目前校方也注意到了这一争议,并称“正在征求同学们意见”。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这样的措施如果不能得到在校生们的明确同意,就仍存在侵权风险,因此,广泛征求意见十分必要。此外,在学生管理中充分尊重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学生的意见,也是提升高校管理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