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已近半年,但北京某高校学生刘冰首次得知这部法律中规定的“违法记录封存”,还是通过“南通文旅”抖音号近期的一则评论。
网传截图显示,2025年11月28日,“南通文旅”官方抖音账号在一则“2026年新规,吸毒记录可以封存”的视频下评论“哪位少爷吸了?”此后,多地文旅号、地方融媒等政务账号相继发布禁毒相关内容。
“吸毒人员违法记录封存”一时成为舆论热点。连带因呼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也成为部分网民攻击的对象,甚至有网民称其家属涉毒。据《南方日报》报道,朱征夫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人既未涉毒,更未受过刑事处罚。
在看到南通文旅的评论后,“我会想这种条款是不是会更加剧社会矛盾?”刘冰称,对方“犯过的错被抹掉了,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其实,这是对违法记录封存的误读。事实上,封存,并非意味着消灭。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违法记录本身仍留存于公安系统,只是限制公开和查询。为了办案需要,国家机关和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均有权查询,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均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询在职员工或拟招聘人员的违法记录。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看来,以前很多无权查询的单位也要求劳动者开具所谓“清白记录”,并以此设置进入某些行业的门槛,导致就业受歧视;现在有了封存制度,有权的、具有特殊职责的机关,依法仍然可以查询,但那些本来无权查询的部门,则会被排除在外,“只是把过去混乱的局面压缩回合理范围,为‘犯错的人’提供了底线保障”。
针对网传截图,202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线工作人员称此事还在调查中,届时会有统一的对外声明。
“吸毒是自损行为”
近年来,中国吸毒人数和复吸人数均有下降。据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同比下降16.7%,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同比上升5.1%。
2025年6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25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343件,同比下降29.31%。与此同时,近十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整体上也呈下降趋势。
但被认定的“毒品”范围在扩大。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了冰毒、海洛因这类传统毒品,一些药物被滥用时也属于“毒品”。
例如“止咳神药”右美沙芬在2024年7月被列为管制药品,意味着若不遵医嘱随意滥用右美沙芬,形成瘾癖滥用,可以被认定为吸毒;若违规销售右美沙芬,则可能涉及贩毒。
连减肥药也可能成为毒品。南方周末此前报道,2020年7月,上海一名律师代理了一起走私贩毒案,涉案毒品是一款网红减肥药,其原料中的芬特明、地西泮等成分在国内受到严格控制,早在2005年就被列入《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该案中,不只是卖家,买了该款减肥药的女生们也被公安带走调查,后被认定为吸毒,留下吸毒史的案底。
根据《中国禁毒报》整理,中国现已列管521种麻醉品和精神物质(包括123种麻醉药品、166种精神药品、232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
主要滥用的毒品正在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转向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
《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年共查处滥用麻精药品8.8万人次,占查处吸毒人数的45.6%。依托咪酯为主要滥用种类,全年查处滥用该类毒品人数占查处滥用总人数的38.5%,滥用美托咪酯、复方曲马多、右美沙芬等人数也较多。查处35岁以下滥用人数7.6万人次,占查获滥用麻精药品总人数的86.4%。
出乎不少人意料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吸食和注射毒品只是治安违法,并非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重大、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才属于刑法的打击对象。
从1979 年的刑法到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禁毒决定,以及其后的刑法修订,毒品犯罪体系始终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并未将单纯的吸毒行为纳入其中。
对于上述立法现状,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毒品犯罪主要是防止毒品的泛滥,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等行为具有这样的危险性,故立法者将其规定为犯罪。在中国,吸毒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这正是考虑了吸毒行为的危险性,与走私、贩卖等行为存在显著差异。从另一层面来说,吸毒者本身可以说就是毒品泛滥的受害人,与毒品犯罪人不可同日而语。
“吸毒基本是被害人自我决定的自损行为,刑法不可能处罚行为人的自损行为。至于说,有的人吸毒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暴力伤人等,也有相应的犯罪来规制,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刑法中针对吸毒行为单设罪名。”陈文涛表示。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概念,二者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和社会评价也完全不同。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对于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不予处罚。
对于戒毒人员,禁毒法已规定其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依据禁毒法,国务院还在2011年6月颁布了《戒毒条例》,旨在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2018年修订的《戒毒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封存制度细则尚未公布
2018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一类项目。这意味着,这已经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此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三审稿则将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所有人。
这与违法记录逐渐呈现出和犯罪记录相似的附随后果有关。
在就业、教育等诸多领域,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部分地区,没有刑事犯罪,但受过治安处罚的经历也会记录在证明上,进一步影响当事人甚至其子女。
其实在2021年12月,公安部就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犯罪记录查询。这份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资格查询的主体仅限于本人或受托人、符合法律规定查询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行政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通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中国法律评论》撰文对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解释:“有些行业、单位将无违法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记录等作为就业前提条件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这种对违法行为人随意附加各种权利禁止、限制的做法,多数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作为轻微违法所应当承受的责任程度,过罚并不相当,特别是有的还存在‘株连’亲属的情况。”
法律要求封存“黑历史”的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同时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实际上,不少法律法规中均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的从业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不过,中部地区某司法机关一工作人员对违法记录封存持怀疑态度。她认为,对于打架斗殴这类冲动性违法行为,封存记录并不让人反感,自己也赞同不要让违法记录影响下一代。但她认为,部分社会岗位不应由有违法前科者担任。
“劳动权是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它强调的是人人在就业中被平等对待。”陈碧表示,而现实中,社会对有前科或违法记录的人存在明显的歧视,已经严重超出了过罚之间的比例关系,“这相当于以小过重罚、牵连家人来加大威慑,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针对法律评价和性质更严重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曾在《中国应用法学》上发表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2025年5月到6月期间,最高法调研组先后赴广西、甘肃两省区7州19县调研,走访了中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所、综治中心、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23家单位和部门。
报告显示,调研过程中,各界代表普遍认为,犯罪有轻重、罪责有大小,不加区别地让所有类型罪犯承担相同的附随后果,既与罪责自负、罪责一致的法治精神相悖,也不利于罪犯特别是占比越来越大的轻刑犯回归社会。
如何平衡公众对公平和安全的焦虑与个体权利的保障?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期已不到一个月,仍未见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细则出台。
◆编辑:陈景蓝◆二审:郑沛锋◆三审: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