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办法》要求,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的较大自然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办法》强调,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编辑:徐雨君◆二审:江萍◆三审:刘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