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消费安全法治屏障 激活大湾区消费动能
粤首创“综合+专项”组合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条例一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南方日报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月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省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下称《大湾区协作规定》)新闻发布会。这两部法规在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日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同日施行,是广东首创“综合+专项”组合立法模式的最新成果。

其中,《省保护条例》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基础性、综合性规定,《大湾区协作规定》则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大力提振消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直指消费领域难点立法为消费者撑腰

作为消费大省,2025年广东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6万亿元。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跨境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消费者面临的侵权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直播电商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消费体验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不同的人使用同一个购物软件,下单价格可能不同。”消费者原鑫认为,在购买机票、日常网购和点外卖等消费中,隐形的加价和“杀熟”行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一级主任科员吕美玲坦言,基层办案经常遇到监管边界模糊、缺少执法抓手等问题。“例如,直播电商和生活服务预付式消费等新业态飞速发展,消费纠纷隐蔽性增强,而且跨区域取证存在困难,全省投诉受理量连年增加,各类新型疑难的投诉举报持续增多。”

对此,《省保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预付款、自动展期、自动续费、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适用情形场景、具体标准等内容,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转化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范。此外,在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领域审慎开展先行探索,例如创设“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色保护制度,还将支付工具保护、外卖食品封口等国家层面已有工作部署,但尚未立法的有关要求提升固化为法规规定,系统性地为消费者撑腰。

在调研中发现,跨境消费维权也是往返粤港澳三地购物的消费者关心的话题。澳门南山青年协会副会长余馥芳观察到:“由于相关法律标准、维权流程等的不同,消费者在遇到购物、服务和预售消费纠纷时,跨境维权不够顺畅。”

“最初,大湾区协作仅在《省保护条例》中有所涉及,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消费者跨境维权面临不少问题,结合广东实际并征求港澳等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此进行专项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说,《省保护条例》作出宏观指引性规定,《大湾区协作规定》则进行了细化,为三地消委会开展协作量身定制了“专属单行本”,为促进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锦囊”。

今年“五一”假期,深圳世界之窗为全国游客打造了一条集潮流音乐、全域NPC互动、世界文化演艺等游乐与科技视觉盛宴于一体的游玩线路。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通讯员 黄海峰 摄

今年“五一”假期,深圳世界之窗为全国游客打造了一条集潮流音乐、全域NPC互动、世界文化演艺等游乐与科技视觉盛宴于一体的游玩线路。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通讯员 黄海峰 摄

明确大数据“杀熟”、预付式消费“跑路”责任

《省保护条例》共7章67条,针对群众常遇到的多个热点消费场景作出具体规定,系统构建了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规定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点赞、打赏等数据。

针对大数据“杀熟”,规定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预付式消费“跑路”纠纷高发,对此《省保护条例》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作出处罚。

聚焦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纠纷问题,规定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途径和方式。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省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宇华表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以《省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净化网络消费市场环境。例如重点针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直播虚假营销等行为,精准抓取直播间违法违规线索,实现从“人工抽查”向“智能巡检、精准溯源、提前预警”的监管模式升级。聚焦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舆情关注度高的直播电商、网络购物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省保护条例》还在全国省级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率先对老年人作出系统性特别保护制度安排。

针对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行为,明确禁止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同时,赋予了老年人“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这一条款是针对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特定营销场景设计的“冷静期”机制,旨在破解“冲动消费”与“后悔权”之间的现实矛盾,确保老年人在信息不对称的促销氛围中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今年“五一”假期,“岐韵香山 乐游五一”系列文旅活动在中山市孙文西路步行街上演。仅5月1日,孙文西路就吸引近20万人次打卡游玩。南方日报记者 叶志文 摄

今年“五一”假期,“岐韵香山 乐游五一”系列文旅活动在中山市孙文西路步行街上演。仅5月1日,孙文西路就吸引近20万人次打卡游玩。南方日报记者 叶志文 摄

推动大湾区跨境消费纠纷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作为全国首部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专项立法,《大湾区协作规定》共11条,不分章节,将粤港澳三地多年形成的协作经验与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则机制“软联通”。

如何从法治层面搭建起开放协同、多元共治的消保协作生态体系?《大湾区协作规定》要求,省和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合作,与港澳消委会通过签订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探索开展跨境投诉调解、消费教育、维权业务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维权协作。

为规范跨境消费纠纷处置流程、破解过往跨境消费维权痛点,《大湾区协作规定》要求省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加强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同时,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对于受理、转办、调解处理跨境投诉案件,应按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等给予保护。

2019年,省消委会建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在港澳消委会支持下,平台实现省内及港澳消费者登录平台即可足不出户“一键投诉”。自开通以来,该平台已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为进一步提升维权效率,《大湾区协作规定》明确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实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在大湾区消费一体化深度推进的背景下,消费风险的传播呈现出跨区域快速扩散特征。对此,《大湾区协作规定》明确建立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重大消费风险等信息,通过交流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交流。同时,推动跨境消费风险预警协作,可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资讯专区,及时发布三地消费维权权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科学消费指引。

《大湾区协作规定》还支持三地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增强跨境消费体验。

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黄冠英表示,下一步将依托《大湾区协作规定》,持续落实三地交流培训、轮流办会、联动协作、信息共享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商品比较试验、调研体察、提示警示等工作,稳步推进消费维权领域“湾区标准”编制,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大湾区放心消费环境。

4月15日,恰逢第139届广交会启幕,广州塔未来音乐会在登塔大厅惊喜上演,机器人弹起《稻香》《爱你》等歌曲,令海内外宾朋耳目一新。南方日报记者 王俊涛 摄

4月15日,恰逢第139届广交会启幕,广州塔未来音乐会在登塔大厅惊喜上演,机器人弹起《稻香》《爱你》等歌曲,令海内外宾朋耳目一新。南方日报记者 王俊涛 摄

记者手记

将群众期盼写进法条

以良法善治护航放心消费

过去几个月,记者持续跟随“一条例一规定”立法工作专班参与了多场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人大代表、粤港澳三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实务工作者等围绕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各类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倾听民声,收集民意,努力让法规满载民意。

“老人家在外面喝个茶、听个养生讲堂,就被拉进一个微信群,在群里被忽悠买了一堆保健品。这种私域销售极具隐蔽性,看到老年人被骗真的很痛心。”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瑞云说的这个难题,正是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群体的新型消费陷阱。

罗瑞云在一线工作多年,她深知,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消费陷阱,如果缺少清晰的法律界限,基层调解就容易失去有理有据的“抓手”。

在专家论证会与立法座谈会上,省人大代表、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划总监吴晓莉与广州市知识产权法学会秘书长杜敏也就此提出建议,呼吁针对线下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行为,必须明确经营者的宣传底线,并为老年人赋予法定的“后悔权”。

这些来自不同视角的建言有力推动了《省保护条例》的完善: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经营者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群众的强烈呼声实打实地转化为守护老年人的温暖条文。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南下”购物与“北上”消费的双向奔赴成为常态,但跨境消费维权的痛点也随之浮现。深圳市京希礼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南山同乡会会长刘嘉发对此深有体会,他支持优化跨境投诉转办平台,还建议平台支持中、英、粤三种语言使用。

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被转化为制度设计的源头活水。这些来自跨境消费者与港澳代表的真实诉求,最终凝结为具体条款。

针对“维权跑断腿”的痛点,《大湾区协作规定》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此外,还支持三地消委会加强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据了解,作为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制定“一条例一规定”先后组织召开11轮座谈会和论证会,征求意见17次,收集到1182条意见建议。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通过“粤当家”小程序、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了49条反馈意见。

从倾听原汁原味的群众期盼,到凝聚字斟句酌的法治共识,“一条例一规定”的诞生,正是广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例证。

7月初,以“聚全球渔贸,领蓝色科技”为主题的2026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汇聚了全球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优质渔产品,10余个国内地方政府组团携超万种水产及渔业关联产品亮相。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通讯员 王倩 摄

7月初,以“聚全球渔贸,领蓝色科技”为主题的2026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汇聚了全球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优质渔产品,10余个国内地方政府组团携超万种水产及渔业关联产品亮相。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通讯员 王倩 摄

专家观点

华南师范大学地方立法与执法风险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伍劲松:

组合出台两部法规具有开创性样本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最根本的民生保障。此次广东同步出台《省保护条例》《大湾区协作规定》(下称“一条例一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了“双轮驱动”,更在制度设计上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与大湾区一体化背景下的深层诉求。

在创新性上,此次立法在“数字化”与“湾区协同”两个维度上独树一帜。作为数字经济领跑者,广东敏锐地捕捉到算法、AI等新技术带来的伦理挑战,率先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此外,在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探索跨境消费保护协作,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的样本意义。

“一条例一规定”的架构如“一体两翼”——《省保护条例》是筑牢全省消费安全屏障的“压舱石”,立足省内夯实基础,解决普遍性问题;《大湾区协作规定》是连接三地消费市场的“立交桥”,跨越界线联通大湾区,解决特殊性问题。这种组合拳打法,既保证了立法的体系性,又增强了在大湾区特殊语境下的可操作性,为打造国际一流消费环境提供了法治引擎。例如《大湾区协作规定》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诉转办平台”,推动实现“一地投诉,三地联动”,让消费者的制度信任能够转化为消费动力,促进大湾区的人员流动与经济互促。

在执行层面,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同时,面对算法、AI等新型侵权手段,建议监管部门善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实施“穿透式”监管,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保国:

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大湾区提供法治保障

“一条例一规定”的出台,为广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依据,促进消费环境和消费业态的优化改善,也为广东与港澳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了立法支持。

《省保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老年保健品诱导营销、预付式消费违约跑路、自动续费和消费评价失范等众多消费纠纷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回应。不仅如此,立法内容并未停留在个案维权支持层面,而是将其和完善保护与救济机制、优化消费环境等更为基础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体现了系统治理的理念,有利于营造能消费、愿消费和敢消费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

《大湾区协作规定》既是对跨境消费权益保护需求的回应,也是对粤港澳三地多年消费保护协作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推进大湾区规则机制“软联通”,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大湾区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采用“一条例一规定”的组合出台方式是广东此次立法最突出的创新。近年来粤港澳三地在跨境消费权益保护协作方面已有不少前期探索成果,如“粤港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粤澳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等,为《大湾区协作规定》的制定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可以说,“一条例一规定”组合出台和同步实施,既是我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形式上的又一创新实践,也是加强三地立法协作的有益尝试。

南方医科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总法律顾问吕群蓉:

推动数字消费治理 优化大湾区消费生态

广东此次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条例一规定”,不只是回应当前消费领域的新问题,更是在探索一种适应数字时代和大湾区发展需要的现代消费治理模式。

广东既是经济大省、消费大省,也是数字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直播带货、算法推荐、预付式消费等消费新形态快速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随之面临新挑战。过去监管更多关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这类传统问题,而进入数字时代,平台规则、数据利用、算法应用带来的新风险同样值得重视,《省保护条例》中多款条文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范。可以看出,在保护理念上,实现了从传统消费保护向现代数字消费治理的转型。

“一条例一规定”的同步推出,体现了广东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省保护条例》回答的是省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做得更好,《大湾区协作规定》则是回答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实现协同。随着跨城市、跨区域消费日益普遍,单一的属地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大湾区协作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跨境投诉处理、信息共享等经验上升为合作机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区域协同治理,优化大湾区消费生态。

“一条例一规定”出台后,如何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关键。建议通过实施细则、行业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标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跨境投诉处理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跨区域流动,建议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在便利维权和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编辑:吴玉珍◆二审:李靖◆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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