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利用木马盗取他人QQ号码和密码的案件,三名被告人为堂兄妹,被指控盗取了1万多个QQ号和密码。庭审中,控辩双方就“QQ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及本案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侵犯通讯自由罪进行辩论。案件将择日宣判。 网购木马病毒盗取逾万个QQ号及密码 庭审时,公诉人指控阿辉、阿虎、阿玲三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阿辉先从网上购买木马病毒,该病毒还配有用于发送病毒的QQ号码和相关台词。阿辉便用QQ将这些带有木马和台词的链接发到各个QQ群,一旦有人点击进入,便可从后台获取他人的QQ号码和密码。 此后,他的堂兄妹阿虎和阿玲先后加入和他一起从事这项营生。经公安机关侦查,从他们各自使用的手提电脑上提取的文件显示,剔除重复部分,三人共盗取1万多个QQ号码及密码,包括IP地址等。 “发送这些木马链接时,会配有一句台词,比如说‘同学聚会的照片整理好了,点击进入查看’。”阿虎供述称。不过,三人均称,盗取QQ号码是为了获取他人的QQ币并以此换钱,他们还称未曾登录过这些被盗取的QQ号码。 盗取QQ号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名? 庭审时,控辩双方就“QQ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辩论。公诉人认为,QQ号码与公民个人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登录他人的QQ后,可获取QQ中的各种信息,包括通讯录、QQ空间、照片以及相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等。而辩方律师则认为,有些人并非实名注册QQ号码,也可能一个人拥有多个QQ号码,因此,QQ号码并不一定与公民个人信息关联。 庭审时,法官提出一个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侵犯通讯自由罪”?控辩双方意见一致,均认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控方认为QQ号码及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辩方律师则认为,两个罪名有竞合,一个是行为,一个是结果,从犯罪目的看,被告人是为了获取QQ币换钱,并非想侵犯被害人通讯自由,因此也同意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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