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11月1日为“中山企业家日”
发布时间:2022-10-13

10月13日,中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设立“中山企业家日”的议案》,决定每年11月1日为“中山企业家日”。从此,中山企业家有了自己的节日。


▲中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现场。 通讯员供图

据悉,“中山企业家日”期间,市镇将联动开展系列活动,不局限于11月1日,视情延长周期,包括举办企业家座谈会,开展政企互动交流;举办中山企业突出贡献奖颁奖大会,表彰“中山企业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及企业家;积极开展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宣贯,让更多更好的政策惠及广大企业;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家创业创新故事,形成品牌效应。

设立“中山企业家日”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中山企业家日”?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

问:为什么要作出设立“中山企业家日”的决定?

冯镜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贡献和作用,强调要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弘扬企业家精神。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一直坚持尊重、爱护和支持企业家的鲜明导向,市委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充分肯定和大力表扬企业家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鼓励引导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家健康成长。设立“中山企业家日”,契合中央精神,符合我市实际。

二是打造服务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优质企业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将打造高效无私服务的优良营商环境作为中山改革的“头号工程”,全力将中山打造为大湾区高品质宜商城市。设立“中山企业家日”,是对企业家们为中山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高度肯定,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有利于全市上下形成呵护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无私热情高效服务企业的浓厚氛围,有利于持续激励企业家群体担当作为,进一步振兴实体经济,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三是关爱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导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始终坚持“制造业立市、强市不动摇”,引进培育了一大批中山企业家。设立“中山企业家日”,可以从制度层面对企业家予以肯定褒扬,推动全市共同参与企业家队伍的培养培育,形成全市与企业家一起共抗风雨、政企同心同欲、同频共振谋发展的生动局面,打造竞争力强的招商引资格局,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关注中山、走进中山、投资中山、扎根中山,为中山经济发展贡献更加强劲的力量。

问:为什么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中山企业家日”?

冯镜华:一是企业有愿望需求。中山企业数量现已超过20万户,涌现了一大批有胆识、有魄力、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优秀企业家,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企业家迫切希望,通过设立企业家日,为广大企业家营造一个精神家园,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并引导更多更好的企业关注中山、参与中山、投资中山,为推动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是代表有广泛呼声。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积极呼吁,希望设立“中山企业家日”,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广大企业家创业创新。今年7月,21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通过“香山号”人大代表直通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设立中山市‘企业家日’非常必要”的意见建议,提出尽快设立“中山企业家日”。

三是市委有批示要求。民有所呼,必有所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文海接到“香山号”人大代表直通车提交的关于设立“中山企业家日”的专报,立即作出批示,强调要坚定不移优化营商环境,发自内心关心呵护企业家,高效贴身服务企业,明确要求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确定设立“中山企业家日”。

四是人大有法定职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为确保市委的部署要求能够尽快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市人大常委会迅速组织调研组,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并认真听取了相关代表的意见。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设立“中山企业家日”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一致通过确定每年11月1日为“中山企业家日”的决定。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魏静文   三审  吴森林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