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优惠政策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要求,优惠政策实施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意味着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50%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此次执行的优惠政策,免除的货物港务费为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根据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优惠政策实施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优惠政策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执行优惠政策后,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实际减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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