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减负,货物港务费已经减半
发布时间:2023-04-19 来源:中山+

4月19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优惠政策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要求,优惠政策实施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意味着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50%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此次执行的优惠政策,免除的货物港务费为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根据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优惠政策实施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优惠政策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执行优惠政策后,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实际减负50%


见习编辑 赖彤瑶  二审 魏静文  三审 苏小红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