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侵占公共平台……中山城管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01 来源:中山+

近日,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涵盖市容环境、安全生产、违法建设等热点领域,旨在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各类主体以案为鉴、遵法守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营造规范有序、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

占道经营、超门窗经营
商户逾期不改被罚

中山市东区街道某市场运营方纵容管理范围内部分临街商铺擅自将货物、商品等堆放在人行道上,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相关义务。东区街道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然而,后续复查时,该市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立案,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某市场运营方纵容管理范围内部分临街商铺擅自将货物、商品等堆放在人行道上。 通讯员供图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三角镇某百货店。该百货店超出店铺门窗和外墙经营水果,占用面积5平方米,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复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执法部门依法立案,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危大工程未验收即“抢跑”
公司及负责人双双受罚

市城管和执法局接到某镇政府《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珠海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镇项目施工中,未按规定对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该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属于危大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通讯员供图

经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从轻”裁量档次,执法部门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执法人员指出,危大工程事故发生率较高,是安全生产重点防控对象。脚手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此次查处旨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建筑行业规范化水平。

5处违建侵占公共平台
依法拆除损失自担

违法建设不仅侵占公共空间,还易引发渗漏、高空坠物、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石岐街道某住宅小区部分业主擅自占用二楼公共平台,搭建砖混结构、钢架结构及阳光房等构筑物共5处,总面积约500平方米,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前期全面摸排、固定证据,并多次上门普法宣讲,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然而,相关当事人心存侥幸,消极应对,拒不配合。在充分沟通与依法催告公告基础上,执法部门制定周密拆除方案,落实安全防护、降尘降噪、围挡等措施,依法对上述违建予以彻底拆除。

某住宅小区违建构筑物被依法拆除。 通讯员供图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该批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必须拆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后,所有损失均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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